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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11-07              

  分类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3]11号)精神,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防止公益类向行政类挤、经营类向公益类靠;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事业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提高事业单位整体效能;坚持统筹谋划、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分类范围

  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审批设立的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等所属事业单位纳入分类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

  三、类别划分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即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时,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应由财政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未从事营利性活动。划入公益二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依法获得服务收益;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

  在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时,对职责明确、任务饱满、运行规范、发展趋势明晰、完全符合某一类别条件的事业单位,直接确定其类别;对兼有多种属性和不同类别特征的事业单位,在认真梳理职能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具备条件的,先进行职能剥离,再划分类别,不具备条件的,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别,并在分类后的改革中,按政事分开、事业分开的原则,结合实际进行职能剥离。

  四、分类步骤和工作程序

  按照统筹规划、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的要求,省直、市县逐步启动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一)统筹规划,制定方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商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分类标准,制定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拟订分类目录,并征求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县(市、区)的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和分类目录在征求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由市(州)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征求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此项工作省级于2013年10月底前完成,市(州)及其以下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二)调整规范,优化布局结构。各地各部门在不增加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提高机构规格的前提下,按照适度规模、科学布局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调整规范现有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对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设立、承担的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长期不运行,以及批准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或职责相近、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对职责任务萎缩或大量空编两年以上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编制。按照有关行业改革要求已转为企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此项工作贯穿于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全过程。

  (三)规范程序,实施分类。分类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深入摸清事业单位现状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模拟分类。

  2、各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机构编制状况、承担的职责任务及近几年来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本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初步建议,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各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初步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建议。

  3、各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建议与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沟通。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以模拟分类的意见为基础,与各主管部门交换意见。经多次沟通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同级编委领导协调。在此基础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送拟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备案名单,进行沟通协商(县(市、区)拟备案名单位在与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协商后,由市(州)机构编制部门统一与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协商)。

  4、各主管部门与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协商一致后,向同级编委报送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建议的请示文件。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应一并报送相关文件。

  5、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文件进行初审,研究提出本级事业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具体意见,商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6、各级编委召开会议,审定本级事业单位分类的具体意见,并以编委名义批复各主管部门。其中,省直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名单须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意后再予批复,市(州)及其以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名单须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意后再予批复(县(市、区)的名单在与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后,由市(州)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7、各主管部门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调整规范和分类的组织实施工作。

  调整规范和分类工作基本完成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同级编委报送专题总结报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适时组织力量督办检查。

  省级拟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备案名单于2013年11月中旬以前报中央编办,进行沟通协商;于2013年12月中旬以前向中央编办正式报送备案名单。市(州)及其以下于2013年12月底前将拟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备案名单报省编办,进行沟通协商,于2014年2月底前向省编办正式报送备案名单。

  五、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组织、分级实施、分级负责,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对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负总责;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由省垂直管理部门负责。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分类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协调,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分类的具体实施工作。要加强对事业分类工作的指导,做好与行业体制改革的衔接,及时研究分类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借改革之机,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突击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要严格财务管理,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家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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