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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一轮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9-24              

                              关于认真做好新一轮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办),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地方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中编发[2014]2号)和《省编办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编办发[2014]7)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机构编制管理,全面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新一轮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

工作重点:健全和完善实名制数据库,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核查方法:依托“湖北省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对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数配备及编外人员使用情况等进行核实,实现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实现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对应、实际配备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

二、核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间要求

()范围。全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及直属和所属事业单位,乡镇(街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内容。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及内设(直属)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及编外聘用人员使用情况。

 ()时间。我区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于2014926日前完成,信息采集截止点以区委编办提供当前数据为准(新进及调整人员等核查结束后再作上报)。

三、步骤和程序

 ()提取数据。各主管部门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与区委编办联系,获取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基础数据——《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乡镇街办)信息采集表》(由主管部门负责将所属事业单位基础数据分配给各二级单位,并组织指导二级单位的核查工作;事业单位人数较少的也可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核查上报)。

(二)单位自查。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核查的新要求,整理机构编制审批文件,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资发放人员名册等资料,并结合机构编制统计、公务员和干部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情况,在2012年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更新《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原始表”,除确实没有的指标外,表中所有项目原则上不能漏填),直至“原始表”经《核查采集表验证工具》验证无报错为止。

(三)公示上报。各部门各单位将“原始表”经《生成上报表》转换成“打印表”后在一定范围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打印表”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原始表”电子版数据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由主管部门收齐后于930日前统一报区委编办。

四、有关要求

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按时完成。建立核查工作责任制,有序推动核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填表说明

(一)行政机构:除注意以下几点外,其余栏目按指标解释如实填报。

1、“批准文号”格式为:XX区政府办公室(或者XX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XXX[2013]X号;

例:A、点军区政府办公室点办发[2001]64

B:点军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点编发[2013]5

2、“固定电话”格式为:0717-6671458(由于系统导出原因,无区号的要加区号,请按格式录入);

3、“域名”格式为:XXXX.政务(或者.公益)。

例:A点军区编办.政务

  B点军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益

4“机构性质”:由于系统导出原因,此栏显示的内容与实际要选填的内容不一致,点击下拉三角形按钮,按以下口径填选:政府工作部门填“国家机关”,人大、政协、纪委、党委部门填“党政机关”,群团填“社会团体”。

5、“机构类别”:政府工作部门填“组成/工作部门”,人大、政协、纪委、党委部门、群团填“其他机构”。

(二)内设机构:“行政编制数”:分配到各内设机构的行政编制之和=单位行政编制总数,其它栏目按指标解释填报。

(三)二级内设机构:不需要填报。

(四)行政机构台账:

1、“台帐名称”:由于系统原因,未能从实名制数据中导出,请各单位将2012年机构编制检查时填报的“XXX单位基本信息(编外聘用、离退休人员表)”表格中自行复制到此栏。需要说明的是:党委、人大、政协、群团填2001/2002年机构改革“三定”以后的历史沿革文件;政府工作部门填2010年机构改革“三定”以后的历史沿革文件(含2010年重新三定的事业单位);其它机关及事业单位填自设立机构以后的历史沿革文件。

2、“批准内设机构数”:批准内设机构数=“内设机构”之“内设机构全称”个数之和;

3、“行政编制数”:历次“行政编制数”最后(最终)数据必须等于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总数;

4、“工勤编制数”:同上;

5、“乡科级”之“领导职数”:领导职数=“部门领导正职”+“部门领导副职”+“部门其他领导”之和;

6、“乡科级”之“非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组织部门核定数。

(五)行政机构人员信息:

1、“所在内设(二级内设)机构”:班子成员填完整的单位名称(例:点军区XX局);其他人员从下拉框中选填;

2、“编制类型”:若是空栏,按人员身份如实填写;

3、“人员分类”:“四大家”县正、副处级领导选“领导(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委部门的常委放在原单位选“部门领导正职”,正、副班子成员选“部门领导正、副职”,部门的“三总师”、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选“部门其他领导”;科员、正副主任科员选“ 非领导人员”。

4、“领导职务名称”:担任内设机构正职并明确享受正副主任科员待遇填实际职务(例:人事科科长或社会事务办主任),同级实改非人员填“正、副主任科员”;

5、“非领导职务”:只填同级实改非为“正、副主任科员”的人员;

6“政法机构人员分类”:仅限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局填报。

(六)编外人员信息:

各单位按指标解释如实填报,主管部门对所属二级单位进行审核把关。

(七)特殊情况说明: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作说明的,按要求格式填报。

六、操作流程

1、按照核查的新要求和指标解释,在2012年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资料的基础上,充实更新“信息采集表”;

2、打开“核查采集表验证工具”文件验证“信息采集表”,若有错误提示,按指标解释修改直到验证无误为止;

3将“信息采集表”经“生成上报表”转换成“打印表”后在一定范围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打印表”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信息采集表”电子版数据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由主管部门收齐后报区委编办。

七、相关附件

1、信息采集表

2、补充说明

3、生成上报表

4、核查采集表验证工具

5、机构编制核查指标解释

 

 

中共点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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