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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点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3-08-01              

区委编委会成员单位:

  区委编委于2007年11月13日召开会议,重新讨论通过了《中共点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中共点军区委编委会

  2007年11月13日

  中共点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运行,提高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区委编委会的职责任务

  中共点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区委编委会)是区委、区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与日常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度和办法。

  (二)根据上级编委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管理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按照上级有关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拟定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审定区直机关各部门和各乡镇(街办)的机构改革方案。

  (四)审定区直部门间的职责分工和区直部门与乡镇街办的事权划分。

  (五)审定全区党政群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和撤销,职能的配置,级别的核定和变更,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六)分配、管理经市下达的全区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审定区直党群机关各部门、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全区各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和定编标准。

  (七)监督、检查全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委编办的职责任务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编办”)是区委的工作部门和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委编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区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拟提请区委编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研究的机构编制事宜,提出初审建议方案及相关汇报说明,承办会务和会议纪要。

  (二)负责草拟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方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制度和办法。

  (三)负责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的具体管理。

  (四)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及区委编委的部署和要求,负责有关专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改革调整意见和对策建议。

  (五)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机关招录国家公职人员、安排选调生和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安置军转干部的用编进编管理。

  (七)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进编出编管理。

  (八)负责全区机构编制年报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定期向区委编委报告全区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和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以及领导职数的使用情况。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编办、区委编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区委编委会会议制度

  (一)建立区委编委会全体会议例会制度。区委编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区委编委会主任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

  (二)区委编委会会议由区委编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出席区委编委会会议的人员为区委编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才能举行,区委编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区委编委会主任请假,不能请人代替。

  (四)区委编委会会议每次召开之前,一般应提前将议题、时间通知到每位编委会成员。

  (五)凡是区委编委会审议研究的事项,先由区委编办研究审核,列出建议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经区委编委会主任审阅后,提请区委编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六)区委编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必须通过充分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以赞成意见超过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在讨论中有不同意见且双方人数接近,一般应暂予搁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后,在下一次会议复议后再作决定。

  (七)区委编委会会议讨论的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需要对外公布宣传的内容,统一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

  凡是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置、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事宜,由区委编办初审后提交区委编委会或区委、区政府审批。分类审批权限和程序具体划分为:

  (一)须由区委编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区委、区政府议定,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及办公室审批的:

  (1)全区党政群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和区直党政群机构改革方案。

  (2)区直副科级以上党政群机构的设立、调整和加挂牌名。

  (3)全区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及专项编制的核定。

  (4)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

  (5)经上级编制部门分解下达的行政编制和专项编制,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

  (二)须由区委编委会全体会议审核,报区委、区政府审批或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

  (1)区直各部门的机构改革方案。

  (2)区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社团机关的机构改革方案。

  (3)乡镇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及党政机构设置、调整和加挂牌名。

  (4)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5)区直各部门和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职能的界定,内设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6)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人员编制的核定和调整。

  (7)区直新增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的进编。

  (8)区直机关及乡镇(街办)机关新增人员用编进编。

  (9)区直部门之间、区直部门与乡镇(街办)之间重大职权划分及调整。

  (10)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措施的制定。

  (三)须由区委编办审批的:

  (1)上级下达专项编制的分配。

  (2)全区各类事业单位的登记、发证和年检。

  (四)机构编制工作程序

  (1)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凡属需增设、调整、变更机构设置、加挂机构牌名,明确职能配置,核定机构级别和经费来源,增加、调整人员编制和配备领导职数的,均应向区委编委提出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专题请示。区委编办受理请示报告后,应针对请示事项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并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

  (2)区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调进人员、录(聘)用干部职工、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及招聘合同制工人等,均应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申请,符合进编要求的,填报统一制发的《点军区干部职工进编呈报表》,由区委编办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进编手续。

  (3)各单位报送的《点军区干部职工进编呈报表》,经区委编办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区委编办视其新增人员的身份分别向调配(录用)、安置部门和财政部门开出《准许用编通知单》和《增减人员通知单》,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凭证。区委管理干部的异动,凭区委任职文件,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编制异动手续。

  (4)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准许用编通知单》明确的人员数量和结构办理新增人员手续。按照《准许用编通知单》调配(录用)或安排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区委编办对其建立人员编制卡片。

  (5)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经费的同步管理。纳入财政拨款的单位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经费来源渠道一致,纳入财政拨款或综合财政预算的人头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建立的人员编制卡片相一致,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调整工资、确定医疗保险等工作,均应以人员编制卡片为依据。

  (6)机关、事业单位配备领导,任命中层干部,必须先有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置的机构文件,必须与核定的机构级别相符,必须限定在核定的职数以内,其被任命人员必须符合编制管理有关部门规定。

  五、机构编制文件签批制度

  (一)经区编委会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需要发文的,以区委编委会文件行文。

  (二)经区编委会会议审议和审核,应报区委、区政府决定的事项,需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行文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事项,由区委编办按规定办文;以区委编委会名义行文的,由区委编委会主任签发;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或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送签。

  (四)区委编委会的有关文件,抄送区委编委会全体成员,重大事项抄报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

  六、本《规则》从2007年11月13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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